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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

发布时间:2016-10-08 14:54:57

风险一:签订合同前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

对于买受人而言,购房前除了要实地查看房屋的状况,还需要审查出卖人的身份资料、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等。也许有人会说,这些内容好复杂,根本不知道如何审查。

其实有一个最简单的办法:每个城市的房地产登记机构,都有固定格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版本。一般而言,这个合同涉及了二手房交易的各种问题,只要以这份合同为蓝本,逐一对照检查,就可以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。

以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为例:

首部包含了买卖双方的身份资料(按照身份证填写即可)、联系地址、委托代理人等,需要注意的是当签约人为代理人而并非买卖双方本人时,一定要审查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,注意代理人是否有合法的权限,否则,可能导致合同无效。

关于房地产权属情况,包含了房屋的地址、面积、使用性质、建筑结构、楼层、楼龄、共有情况、是否抵押、是否带家私家电、是否带租赁合同、户口有无迁出等。

房屋的建筑结构、楼龄会影响贷款种类(混合结构不能用公积金贷款)及贷款年限;

如果房屋存在共有,则必须要求共有人签名确认同意出售,否则,可能导致合同无效;

如果房屋存在贷款抵押,必须先提前还款、涂销抵押才能办理转移登记,否则,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;

如果带租赁合同出售,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,新业主不得不承受原有的租赁合同,因此有必要审查原有租赁合同的租期、租金价格等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(碰到过原业主跟承租人签订二十年的租赁合同,再约定畸低的租金的案件,相当于买入后前二十年基本不能使用也无法收益,真是挖个大坑给新业主。)

如果是学位房,还应当留意户口有无迁出,学位有无占用等。

关于价款和付款方式。很多买受人关心的是资金安全,担心钱付了,房没过户。其实现有的交易模式下,这种担心基本是多余的。常见的交易模式为:签合同时支付定金,然后网签,买受人申请贷款,双方递件过户同时买受人支付首期款,过户后由银行直接放款给出卖人。网签合同后,出卖人不可单方撤销网签合同,也不能另行网签交易,即限制了出卖人一房多卖。即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违约不配合过户,因房屋仍在出卖人名下,买受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。只要网签前不支付大额的资金,对于买受人而言风险很小。

风险二: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何防止对方违约

现实中大部分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,当房价大幅波动时(目前看主要是单边上涨),出卖人违约的情形屡见不鲜。在合同签订后仅支付定金的情况下,许多人存在一种误解,以为只要赔偿定金,就可以任意解除合同。这种观点是十分危险的,可能得不偿失。

通常情况下,合同中的违约金分为两类:一种是逾期履行,以房款总额按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(标准合同是每日万分之五,约等于年利率18%);另一种是逾期履行达到一定的程度,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,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房款的一定比例(比如10%至30%等,广州的通行版本是10%)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。一般情况下,违约金会远远高于定金。从法律上来说,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时,守约方有选择权,而违约方没有。如果你违约后,对方仅要求赔偿定金,那么恭喜你,你真是太好运了。

曾经审理过的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,因出卖人违约迟迟不肯办理过户,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逾期履行的违约金,最终法院支持的违约金数额已达到购房款的总额,相当于白送了一套房子给买受人。

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,如果担心对方违约,设定更高的违约金条款是必要的。当然,权利义务总是对等,同时也加重了己方违约的成本。

风险三: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后如何寻求救济

1、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:诉讼或仲裁

无论是房管部门或是房产中介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,都有一个可以选择的条款——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:仲裁或诉讼。许多人没有留意,广州著名的“某丰地产”提供的格式合同,直接载明各方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。

从我的法律经验来说,这是我比较介意的条款,签定合同时直接划掉(只要不约定仲裁,就默认由法院管辖)。我无意评价仲裁的优劣,单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考虑,对于一裁终局、缺乏监督、可以选择仲裁员的争议解决方式,在现有的司法(广义)环境下,我确实不敢有太多的信心。不管在外行看来法院是多么的不靠谱,但至少还有一审、二审、申请再审,实在觉得冤屈还可以上访。

2、关于认定违约责任的证据搜集与保全

从目前的合同版本来看,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通常都是比较清晰的,实践中双方产生争议涉及谁违约的问题,往往都是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”,其实最难的是举证。

因此,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,最应当考虑的,是如何通过合理又巧妙的方式固定证据,万一走到诉讼的地步,争取有利的地位。比如:通过发函的方式催促对方;将双方电话沟通的过程进行录音;通过中介与违约方进行沟通并保留证据等。

3、关于诉讼的策略,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

在房价上涨时,如果出卖人违约,不肯继续履行合同,对买受人而言,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,可能各有利弊。

我个人的建议是,尽可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。理由在于:作为大陆法系国家,国内的司法仍是比较保守的,对于违约金赔偿,一般仅支持合同约定的部分,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因房屋上涨引起的差价损失,一般情况下,很难得到支持。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同时,往往还可以主张逾期履行的违约金,这样可以使守约方的利益最大化,同时给予违约方适当的惩戒。

继续履行的弊端在于,在违约方不配合的情况下,法院难以判决其配合办理按揭贷款,只能一次性支付购房款。当然,整个诉讼流程走下来,拖上一两年是常有的事。如果一两年后房价是另一番光景,也许一次性付款也无妨。必须要考虑的,还有收楼的问题,如果碰到特别强悍的出卖人,誓死不肯交楼,要求继续履行也不是明智的选择。毕竟,你懂的,这个世界并不是完全靠法律来维持秩序的。